索引号: | 002565291/2024-00072 | 成文日期: | 2024-12-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湖政务〔2024〕5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ZJEC75-2024-0001 | 有 效 性: | 有效 |
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发改委、政务办:
经研究,现将《湖州市网上中介超市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25日
湖州市网上中介超市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州市网上中介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运行、交易和监管,加快推进全市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务大市场,提升我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质效,根据《浙江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推动中介服务改革事项全面入驻网上中介超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全市辖区内购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其他企业及社会组织等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或技术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中介超市运营管理机构,是湖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及各区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州市行政区域内,通过中介超市平台开展的各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交易、评价、监管等活动。
全市项目业主可通过中介超市向中介服务机构购买作为行政管理必要条件的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等涉审中介服务,在全市辖区内从事行政审批咨询中介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涉审中介服务项目包括财政和国有资金项目、社会资金项目。
本办法所称财政和国有资金项目是指使用财政和国有资金(占比10%以上)购买的,依法进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标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凡是上述财政和国有资金项目,项目业主可以在湖州投资项目审批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社会资金项目是指使用社会资金购买的中介服务项目,项目业主按照自愿原则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社会资金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自主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 中介超市按照“一个平台、全市共用,一地注册、全市通行,一处失信、全市受限,一体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进行运营、服务和监管。中介超市实行标准化、扁平化、集约化建设和管理,不断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加强数据共享,建立统一的标准体系,不断提升中介服务质量和网上服务水平。
第六条 中介超市遵循“开放、有序、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全国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入驻、交易、评价等一站式服务。注册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可在全市范围内依法开展从业活动,自主参与竞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执业限制,不得阻挠和限制中介服务机构注册中介超市,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中介服务机构参与交易活动,不得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差别对待和歧视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中介服务机构选取活动。
第七条 推动我市涉审中介服务改革事项100%入驻中介超市,鼓励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响应改革,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中介超市运营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市本级负责牵头拟定中介超市运行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全市中介超市发展规划,推进中介超市标准化、扁平化、集约化建设和管理;
(三)建设和维护中介超市统一中介服务事项库、统一项目业主库、统一中介服务机构库、统一中介超市信用评价信息库、统一项目负责人信息库等数据库;
(四)组织开展全市及各区县中介超市运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五)监督管理中介超市有关当事人行为;
(六)按职责分工受理和协助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七)组织实施中介超市有关服务评价工作。
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梳理、编制、公布和不断完善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按照标准化、规范化要求,明确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类型、服务时间、收费标准、设立依据及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要求等要素,全面推进减事项、减费用、减时间、降门槛、提升监管和服务质效,形成规范有序、监管有力、服务高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对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审核已注册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重新提交的入驻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主管部门需加强所属中介的资质(资格)管理,对发现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及时通知中介超市运行管理机构按规定将其从中介超市予以清退。对取消资质管理的中介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机制,通过信用评价,对服务机构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引导中介服务机构诚信经营。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行业信用管理;
(四)依法依规处理有关中介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探索中介服务人员积分管理,根据服务评价、违规行为等情况,对中介服务人员进行积分评定,并作为监管和奖惩的依据。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机制,各项目业主及行业主管部门需对中介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服务质量、效率、态度等进行评价。
鼓励分行业分领域探索中介从业人员终身负责制,明确从业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促进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评价体系与全省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将中介服务机构诚信状况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策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挂钩,激励守信,惩戒失信。推行中介从业人员终身负责制。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维护中介收费秩序。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相关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后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查处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项目业主要对本单位通过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不得将中介费用转嫁为市场主体承担。
第十三条 各级审计部门要依法依规对涉及中介超市和中介服务的相关事项,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中介服务领域的行业协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会员单位的自律和诚信管理,规范管理会员单位参与中介服务活动的行为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配合中介超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等。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注册
第十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自愿原则申请注册中介超市。原入驻中介机构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需重新申报注册,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有关材料原件扫描件、签订承诺书,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对诚信服务作出守信承诺,同意遵守中介超市的监督管理规定。
中介超市运营管理机构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进行抽查,重点针对信用状况进行审查,发现存在市场禁入等限制从业的严重失信行为的,经核实后,将列入湖州中介服务机构黑名单,禁止在湖州市内进行中介服务。中介超市同步向社会公布有关入驻和信用信息。
中介服务机构未遵守注册承诺的,如涉嫌违反相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如造成相关方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注册申请填报的信息包括中介服务机构的名称,信用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及电话,单位电话,营业执照,服务事项,企业资质证书(如有),主要技术人员名单等内容。
第十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从业范围和申请的服务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变更。
第十八条 注册的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各自领域内收取合理费用,严格按照规定时限或承诺事项办理业务。
第四章 服务范围与选取方式
第十九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2024年版)》(浙政发〔2024〕18号)并结合我市实际,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并全量入驻中介超市平台。
第二十条 中介超市选取遵循“一事一选、保障公平、突出效率”的原则,结合服务金额、项目业主及中介超市实际业务量等因素,可以通过三种方式选取(具体规则详见附件1)。
(一)直接选定。由项目业主或审批机关在中介超市内直接选定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公开竞价。由项目业主或审批机关从多家符合条件并报名成功的中介服务机构中,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上公开竞价,选取报价最低的为中选服务机构。
(三)公开比选。由项目业主或审批机关在中介超市发布选取条件和要求,从多家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中,按照公开比选的要求和方式,确定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 直接选定、公开竞价、公开比选均在中介超市平台统一选取。项目业主采购申请、公告发布、中介报名、竞价、比选、中选登记、合同管理(合同上网公开)等活动均通过中介超市系统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应当注册成为中介超市用户,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有关材料原件扫描件,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同意遵守中介超市的监督管理规定。项目业主同一项目网上公开选取无符合条件市场主体报名的或不满足规定数量造成项目流标的,经项目业主与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商议,可采取直接选定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是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且服务金额不得超过项目限定的服务金额。
第五章 中介星级考评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行业主管部门(交易监管部门)及中介超市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后,进行“一项一评”。
中介超市运营管理机构应不断提升和优化综合星级评价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创新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维度的综合星级评价机制。
中介星级评价采取服务指数测评与星级等级评定相结合的办法,全市每半年评价发布一次(具体规则详见附件2)。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经核实后,由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对其进行相应的不良行为记录,将相关信息向采购人公示,并及时向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推送信息。
(一)无故放弃中选资格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
(二)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或变相要求委托人增加服务费用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要求的服务时间完成服务的。
(四)未按从业规范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达标,因服务成果不符合从业规范要求而被行业主管部门退回的。
(五)存在应当回避情形却未回避的。
(六)法定代表人、业务授权人等联系电话和信息未按规定进行实名登记的。
(七)资质条件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但未及时在中介超市予以变更,仍参与报名竞争的。
(八)未履行有关守信承诺的。
(九)其他应记作不良行为的。
第六章数据分析应用
第二十五条 中介超市通过后台大数据分析,向项目业主、行业主管部门(交易监管部门)、运营管理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社会公众等各类主体提供对外展示和定向数据分析服务。
第二十六条 大数据分析以中介服务机构、涉审部门和完整项目周期为主要统计基本单元,按照完成时效、工作量、总时长等主要指标分类、分部门进行同类型比较,为行业主管部门(交易监管部门)和运营管理机构提供辅助决策功能,为项目业主、社会公众提供选择参考依据,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自身服务事项效率、质量分析。
第七章 中介质疑与投诉处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业主应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审计、财务等人员组成的中介服务机构公开选取监督小组,负责对中介服务机构公开选取各环节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时监督与检查,受理投诉并负责回复,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在公开选取方式中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或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在公开选取截止日至少3日前向项目业主提出质疑,项目业主在收到质疑后2日内作出答复,若质疑可能造成选取结果变更的,应相应延长公开选取截止时间。
质疑人对答复不满意或项目业主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按规定向项目业主监督小组进行投诉。
第二十九条 投诉事项涉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如对注册过程及结果、采购公告、选取过程及结果、合同签订情况、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合同履行情况、服务质量、服务时效等事项的投诉,由该服务项目业主监督小组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除法定需保密的事项外,有关投诉处理的决定,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公布。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机关依纪依规依法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设置或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执业限制的;
(二)刻意刁难有关中介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否定中介服务机构所提交服务成果的;
(三)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向项目业主或中介服务机构吃、拿、卡、要,或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的;
(四)其他应追责行为。
第三十二条 中介超市运营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机关依纪依规依法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阻挠和限制中介服务机构注册中介超市的;
(二)公开选取前泄露项目报名中介服务机构名单的;
(三)擅自泄露项目业主要求暂不公开信息的;
(四)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干预中介超市中选结果的;
(五)未核实情况直接处罚中介服务机构的;
(六)恶意引导中选服务机构主动放弃中选项目的;
(七)干预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按照从业规范独立开展服务,影响中介服务结果的;
(八)违法干预中介服务机构选取活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财政和国有资金项目业主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机关依纪依规依法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中介服务机构参与交易活动,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差别对待或歧视待遇的;
(二)未按本办法组织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自行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的;
(三)无正当理由对公开选取结果不予确认,或未按时确认公开选取结果的;
(四)恶意刁难中选中介服务机构,不配合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工作的;
(五)无故不签订服务合同的;
(六)采取欺诈、胁迫、索贿等非法手段,损害中介服务机构利益的;
(七)无故拖欠服务费用的;
(八)其他应追责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紧急、涉外等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协商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以上”“内”“后”均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后,与《湖州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办法》(湖公管委〔2019〕1号)及《湖州市国有企业采购实施办法(试行)》(湖国资委〔2019〕80号)存在交集的工程建设有关的中介服务事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中介超市运营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并负责制定相应配套制度,对有关内容作出细化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级以上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湖州市网上中介超市交易管理办法》(湖跑改办字【2019】76号)废止。
附:
1.中介服务机构选取方式及应用规则
2.中介服务机构评价管理办法
附1:
中介服务机构选取方式及应用规则
一、中介服务机构选取方式
(一)直接选定。适用于对单项合同服务金额低于10万元(不含)人民币或项目业主通过依法招标(采购)产生的预发包中介服务机构库,可以直接在中介超市选取服务优、评分高、信誉好的中介服务机构。被选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先进行网上注册和登记。
(二)公开竞价。适用于服务标准简单、通用,市场竞争充分,单项合同服务金额低于50万元(不含)人民币的中介服务采购。项目业主根据服务内容,可以合理设置服务价格的最高限价,中介服务机构在中介超市系统中进行报名,在截止时间之内可重复进行报价,系统以最后一次报价为准,在报名时间截止后,系统会随机选取三家中介服务机构做为待中标机构,由项目业主根据三家中介机构综合评比,选取最终一家为最终的中标机构。
(三)公开比选。适用于单项合同服务金额达到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依法必须招标采购以下的中介服务,由项目业主在中介超市公开发布需求书(内容含资格条件、商务报价、承接业务量、奖项业绩、优化方案、服务时限承诺、信用评价等各方面要求),由项目业主通过综合比选,择优选取服务优、评分高、信誉好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中介超市系统应用程序、规则
(一)公开选取中介服务的,应当在中介超市系统提出选取中介服务申请并登记以下信息:
1.单位名称;
2.服务项目名称、内容、时限及费用;
3.服务标的物基本情况,涉及工程项目的,应当包含工程项目名称、地址、投资规模、项目基本情况等信息;
4.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要求,包含资质的类别、专业、行业、服务范围、等级等内容,项目业主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定综合评分、项目业绩、人员资质职称等要求;
5.中介服务机构选取方式;
6.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7.回避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回避理由;
8.需对采购的中介服务进行详细规定的,可另行制定需求书文本加盖公章上传至中介超市系统。
(二)项目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行为,应当退回项目业主修改或由监管部门纠正:
1.设定的资格、技术、人员、业绩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采购需求中的技术、人员、业绩、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中介服务机构;
3.以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作为选取条件;
4.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中介服务机构;
5.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中介超市内潜在中介服务机构。
(三)中介超市运营管理机构接到项目业主公开选取中介服务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与项目业主确认采购服务内容、资质要求等相关内容。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当与项目业主确认公开选取时间并在中介超市系统发布选取公告和需求书,公开选取时间应不少于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申请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中介超市系统说明原因并反馈项目业主修改。
(四)申请公告信息发布的同时,中介超市系统根据项目业主设定的中介资质要求,自动向中介超市数据库内符合要求的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授权人手机、企业专属网页发送公告信息,邀请中介服务机构报名参加选取。
(五)中介服务机构有参加意向的,应当在报名截止日期前登录中介超市系统提交报名申请。
(六)中介服务机构认为中介超市发布的公告及需求书存在本附件“*”条款规定的情形的,可在报名截止日期前向项目业主提出书面质疑。项目业主在接到质疑后应当在2日内核实情况并答复提出质疑的中介服务机构。如公告内容确实违法违规的,应当予以废止,并重新发布公告。如公告内容可以通过修正方式完善的,应当由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系统申请修正,延长报名截止时间。
(七)选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在系统确认后,由项目业主在中介超市网发布中选结果且公示3个日历天。公示结束应当在30天内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协议书,同时将协议书扫描件上传至中介超市网。
(八)中选人放弃或因不可抗力不能与项目业主签订履约协议的,项目业主应当重新申请选取中介服务机构,负责受理的中介超市运营管理机构应核实相关情况,确认无误后,在2个工作日内在原项目报名中介服务机构名单中重新选取。
(九)原中介服务项目因规模发生变化导致服务收费增加,增加部分的服务金额不超过原收费金额10%的,可由原中选中介服务机构继续服务。项目业主应当书面向负责受理的中介超市运营管理机构说明情况,并变更项目相关信息。增加后服务总金额超过原收费金额110%的,按新增采购项目公开选取,服务内容无法分割的除外,但项目业主需提供情况说明。
附2:
中介服务机构评价管理办法
为切实提高我市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技术服务行为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诚信市场体系,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和《浙江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提升专项行动方案》(浙发改体改〔2024〕168号)等文件要求,遵循政策导向、用户至上、效率协同和技术先进等原则,根据中介服务机构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的服务对象及监管部门特点,对我市中介服务机构推行多维评价体系。
一、工作目标
为切实提高全市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效率,解决单一评价方式和监管角度的局限性,根据中介服务机构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的服务对象及监管部门特点,全面推行“多维评价体系”运用,实现审批平台、湖州市网上中介超市和湖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运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评分方式,形成较为客观和公正的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真正实现通过信用监管,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良性竞争发展。
二、基本原则
强化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监管要求、行业特点、社会需求,分类制定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及时调整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并与事项库精准关联、实时联动。对从事不同服务领域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归口管理,推进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规范化和信用管理科学化。
信用赋能。为中介服务机构建立信用档案,将行业主管部门分类监管评价结果与中介服务机构信用挂钩,构建统一、规范、透明的全市中介服务机构监管评价信息公示平台,实现中介服务机构考评结果和信用状况信息双公开。
合力推进。充分发挥各部门监管作用,注重发挥各行业组织和社会力量协同监督作用,形成部门监管、信用评价、社会监督、行业自律、法治保障的中介服务机构监管体系,共同推动全市涉审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日常考评
(一)中介机构信用评价。采取“一项一评”,主要由项目业主、行业主管部门(交易监管部门)、中介超市运营管理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一项目一评价”,按照“满意100-91分”“较满意90-76分”“基本满意75-61分”“不满意60分及以下”四个等次进行评价。
(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中介服务事项实行“一项一评、结果到人”。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按照每个中介服务事项综合评价情况进行综合测算,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上级部门相关规则结合湖州实际分别制定具体细则;上级部门未作规定的,可参照《湖州市中介从业人员多维度信用评价表》按百分制进行评价。
建立中介从业人员半年度积分公示机制,基本分12分,按中介服务事项综合评价情况予以扣分并在中介超市公示。单个中介服务事项综合评价按百分制得分低于80分、70分、60分的,分别扣减基本分2分、3分、6分;行业监管评价一次性扣30分及以上或发生严重违法从业行为扣分事项的,基本分归零。基本分扣减规则可按照本行业信用评价细则相应制定。
从业人员年度积分扣分达到12分及以上的,原则上不建议各类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委托相关业务,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通过信用恢复程序,或者依法重新取得从业资格后,再承接业务。
(三)各区县评价
按本办法规定条款执行。
四、工作职责
(一)行业主管部门
1.制定评价细则。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评价细则,并积极运用投资在线3.0平台,线上线下结合,联合项目(业主)单位一起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全方位的动态评价。
2.归集信用信息。归集和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记录。
3.组织评价排名。负责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每半年进行一次评价排名,评价最高分与最低分分差不得低于15%,分值相同率不得高于30%。评价排名情况于次月10日前报送发改委。
4.做好日常服务。切实做好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工作,帮助解决中介服务机构在服务投资项目审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每年举办至少1次培训会议,积极培育中介服务机构做大做强。
(二)市发改委
1.牵头召开会议。牵头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指导、协调、督促全市中介服务机构评价管理服务工作。
2.完善信用档案。归集和查询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记录,作为中介机构信用基础分的依据。
3.实施奖惩制度。联合纪委、财政局、审计局、政务办等部门研究指导行业主管部门中介服务机构“服务优、信用好”联合激励和“服务差、信用差”联合惩戒制度。
(三)市政务办
1.建好网上超市。搭建好中介服务网上超市,建设统一、规范、透明的全市中介服务机构监管评价信息公示平台,实时汇总和发布中介服务机构考评结果和信用状况信息。
2.加强工作督查。牵头做好中介服务机构星级激励以及惩戒应用等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汇总。
四、评分要求及应用
(一)评价细则。评价细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分类制定,并从服务态度、服务收费、服务效率、服务质量、信用信息等,其中项目(业主)单位评价占40%,行业主管部门评价占50%,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占10%。中介机构经营多种业务涉及多个主管部门的,应由多个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分类别评价排名。
(二)星级激励。市发改委、市政务办按评价排名,按类别将中介服务机构评定为五星(30%)、四星(50%)、三星(20%)。名单每半年在中介超市平台及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予以公示。根据星级评定情况,适时推出红黑榜。
(三)奖惩应用。对评定为“五星”的中介服务机构,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依法依规给予优先办理等服务;在日常监管中,减少抽检和检查频次;推荐参加服务行业年度先进评比;鼓励国有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对评定为“五星”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支持激励。采购限额以内的,可直接在中介超市委托。采购限额以上的,可在评审办法中予以增加相关评分分值。
对评定为“三星”的中介服务机构,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对其提供有关资料、报告等予以严格审核;在服务行业年度先进评比中不予推荐;在日常监管中,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核查;国有投资项目,不建议项目(业主)单位委托相关业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湖州市中介服务机构评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务办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电子政务管理处,建立日常工作协调和推进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压实部门责任
市政务办负责牵头中介服务机构评价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工作推进。市发改委做好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价星级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作联动,共同推动本办法落到实处,实时研究解决推进工作中的问题,总结评估实施情况并适时更新。
(三)强化督查考核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状况、监管评价信息,加强日常分类监管,建立投诉受理监督机制,加强日常分类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监督。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各类监督。领导小组定期会同相关部门适时督查,将各部门监管评价落实情况纳入市优化营商环境考评范围。
本管理办法由湖州市中介服务机构评价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
(1)湖州市中介从业人员多维度信用评价表
(2)湖州市中介从业人员行业监管参考扣分标准
附表1
湖州市中介从业人员多维度信用评价表
评价主体 | 权重 占比 | 评价内容 | 评价标准 | 赋分规则 | 采集方式 | |
项目业主评价 | 40 | 中介服务质量及体验满意度 | 业主对中介机构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体验是否满意,其中包括依规收费情况、服务效率高低、执业道德好坏等方面内容 | 满意或 非常满意 | 40分 | 1.业主领证现场评价; 2.短信回访: 3.通过中介网“用户评价”栏目评价。 |
比较满意 | 35分 | |||||
基本满意 | 25分 | |||||
不满意 | 0-20分 | |||||
行业监管评价 | 50 | 行业规范执行 情况、服务成果 质量、进件一次性通过率等内容 | 依据各行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及相关中介机构评价办法 | 可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行业考核细则,未制定细则的根据报告质量审核等情况在50分内扣分,详见参考扣分标准(附件2) | 审批部门对中介服务评价的 操作环节,应在审批事项办结出件前,增加实现“一事一评”。 | |
中介超市运营管理部门 | 10 | 中介机构人员业务熟练程度、文本是否规范、职业道德等 | 中介服务网上信息公示是否完整、中介机构是否及时进行备案合同、有无业主有责投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 满意或 非常满意 | 10分 | 1.中介网信息公示统计 2.合同备案统计; 3.网上业主投诉 |
比较满意 | 8分 | |||||
基本满意 | 6分 | |||||
不满意 | 1—3分 | |||||
附加分 | 不超过 5分 | 业务评价积分情况 | 近两个年度内未被行业监管扣分的业主评价项目累计积分 | 一个满意及以上 | 依托湖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运算和获取 |
注:项目业主评价和行业监管评价未及时作出的,默认分别计30分、40分。
附表2
湖州市中介从业人员行业监管参考扣分标准
序号 | 参考扣分标准 | 分值 |
1 | 从业人员未执行国家省市县规定的强制标准和规范,服务内容不达标的 | 1~5 |
2 | 未按规定完成中介服务事项委托关联的(非中介单位或从业人员原因造成除外) | 3 |
3 | 从业人员发生资质到期、换证等重大公司备案信息变化未及时在系统进行变更的 | 5 |
4 | 从业人员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或变相要求项目业主增加服务费用的 | 5 |
5 | 从业人员恶意竞价中标(中选),后期服务缺位被发现核实的 | 5 |
6 | 从业人员违反行业协会公约,受行业协会通报的 | 5 |
7 | 从业人员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不良,被项目业主或其他第三方投诉并经查实的 | 10 |
8 | 机构从业人员无故放弃中选结果的 | 15 |
9 | 从业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与项目业主签订合同的 | 15 |
10 | 从业人员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中介服务的 | 15 |
11 | 从业人员中选后转包或违法分包 | 30 |
12 | 从业人员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结论和报告的 | 30 |
13 | 从业人员利用中介服务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30 |
14 | 从业人员与业主或其他中介相互串通报名参选,扰乱秩序的 | 30 |
注:各行业主管部门可参考本标准进行细化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