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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65291/2025-00015 成文日期:   2025-01-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关于《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实施意见》意见建议征集情况
关于《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实施意见》意见建议征集情况
发布日期:2025-01-24 14: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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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招标投标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精神,市政务办草拟了《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途径提出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1月7日至20251月16日(因改革任务紧急,故缩短征求意见时间,特此说明)

传真:0572-2220006,电子邮箱:huzhouggb229@163.com,联系人:吴燕,联系电话:0572-2220039。

联系地址:湖州市金盖山路66号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229办公室,邮编:313000。

附件: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湖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5年1月7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我市招标投标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工作,构建规范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就《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1月7日至2025年1月16日通过湖州市人民政府网以及湖州市政务服务官网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同时向有关市级部门、各区县政务办等23家单位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反馈意见16条,采纳意见9条,根据反馈情况对实施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通过吸收各部门、各单位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实施意见》,下一步将正式发文。

一、已采纳意见建议

1.第9条“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部分,建议牵头单位调整为市场监督管理局,该条主要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相关职能,主要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反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2.第4条“强化协同联动”部分,建议主要参加单位增加数据局,招标投标领域的数据融合需要由数据局参加。(反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3.省17号文件中未指定责任单位,建议市文件参照省文件。如确需指定责任单位,从文件内容来看,本局无直接关联内容,建议将经信局从(一)至(十七)条的责任单位中剔除。(反馈部门:市经信局)

4.关于“统一制度目录管理”部分,建议删除“严禁自行出台招标投标管理规范类制度措施”的表述。(反馈部门:市建设局)

5.关于“规范招标主体行为(十三)从严管理评标专家”部分,建议明确“评标专家管理由各行业牵头部门负责”。(反馈部门:吴兴区政务办)

6.关于“理顺监管体制机制 (一)明确职责分工”部分,建议是否将投标保证金的代收代退工作进行明确。(反馈部门:南浔区政务办)

7.责任单位中“生态环境局”建议改为“市生态环境局”(反馈部门:南浔区政务办)

8.关于“理顺监管体制机制 (一)明确职责分工: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处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议改为“并处理投诉和举报”;(反馈部门:南浔区政务办)

9.关于“(七)统一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八)统一信用评价中,除建设、交通、水利外的其他行业,没有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的建议参照执行。(反馈部门:长兴县政务办)

二、未采纳意见建议

1.关于“第4条强化协同联动、第6条统一招标信息发布、第15条保障全流程数字交易、第16条深化数据平台运用”,建议牵头单位调整为市政务办,根据省里工作要求,招标投标平台由市政务办管理,市招标投标工作目前由市政务办负责,待《三定方案》发布实施后相关职能再转至我委。

理由:实施意见中不明确牵头部门,以市委编办明确的分工职责来实施。

2.关于“第2条严格招标事项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应由招标人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同步提出申请,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文件中一并明确。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外,应当在实施招标采购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表述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理由:该条款引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国家发改委1117号)

3.关于“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建议删除:“招标人可根据项目需求和特点自主参考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表 述。建议增加:“限额以下项目实行招标人主体负责制,并 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调整理由:《省建设厅关于加强 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 导意见》(浙建〔2024〕8号)已明确:各市、县(市、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担房建市政 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综合 机构对本区域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实施监督管理,处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理由:限额以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在本实施意见中不再体现。

4.关于“(七)统一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内容建议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中“(四)统一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理由:省级文件有明确,本实施意见保不再描述,以上位法为准。

 

5.针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专家库建议由牵头单位进行统一管理。

理由:实施意见中不明确牵头部门,以市委编办明确的分工职责为准。

6.明确职责分工中“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处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在大综合一体化以后,建设、交通、水利三大行业的招投标执法事项已由公管办移交至综合执法局,具体查处违法行为应由综合执法局统一查处。建议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明确招投标监管职责和执法事项后,统一移交综合执法局,由综合执法部门统一执法。修改为“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处理投诉和举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理由:招投标领域中相关执法事项未全部移交,以各行业行政部门为主,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7.关于“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代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管理和评价。”建议将评价结果统一汇总至发改部门,由发改部门统一对外公布。

理由:实施意见中不明确牵头部门,以市委编办明确的分工职责来实施。

                                湖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