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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发布了这63项禁止行为
【信息来源: 市委改革办】 【信息时间: 2023- 06- 09 】 【字号 【我要打印】 【关闭】


日前,浙江省财政厅发布《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为政府采购参与人员列出7类63项禁止行为,涵盖信息公开、采购需求、采购组织等采购全过程。该清单指引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分散的禁止性规定进行梳理、细化,以打造最优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目标为导向,进一步明确采购各方主体禁止行为,方便采购当事人全面掌握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更好的服务市场主体



在列出的禁止行为中,采购需求类禁止行为11项,包括未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未按规定开展采购需求调查,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未按规定降低政府采购制度交易成本等。


其中,政府采购执行的政策:


1.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2.拓展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建立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体系,鼓励相关部门结合部门和行业特点提出政府采购相关政策需求,推动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中嵌入支持创新、绿色发展等政策要求。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确保与年度预算相衔接。建立支持创新产品及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落实的预算编制和资金支付机制。


3.对境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科技创新产品、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通过订购方式实施。采购人应当优先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进行研究开发,产品研发合格后按约定采购。


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具体示例:


1.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未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及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未将上述份额中的70%及以上预留给小微企业,工程项目未将上述份额中的60%及以上预留给小微企业;


3.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中未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价格扣除、价格分加分,或未达到有关价格扣除比例、价格分加分比例;


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5.采购文件中无正当理由限制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或者限制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合理分包。


6.享受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7.采购文件中未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8.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示对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实施强制采购或者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


9.采购文件中未明确供应商提供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以及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的其他绿色采购要求;


10.未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将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11.制服采购项目中未预留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


12.未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1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之外的证明文件;


14.在年度食堂食材采购份额中未预留10%及以上的比例通过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原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


15.采购文件中未明确首台套产品被纳入《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之日起3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业绩分值为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