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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湖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信息时间: 2022- 06- 08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各区县公管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提高政府性资金项目招标质量和效率,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严把招标前置条件

(一)依法需要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招标人应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二)禁止招标人利用非法目的划分标段等方式肢解发包、化整为零;以招小送大、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使用专利技术等任何形式规避招标;以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

(三)禁止以通过集体决策、文件批示、会议纪要、复函意见、备忘录等形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转变为谈判、比选、直接发包等非招标方式;不得对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违法采用邀请招标。

(四)重点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不具备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以各级政府会议纪要、容缺制度等代替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开展招投标活动的违规行为。

二、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一)招标文件范本使用原则

1.全市范围统一执行《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湖政办发2019〕15号,并参照《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1版)》制定施工招标范本,招标人仅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依法依规进行填写资格条件、各类时限、合同条款等内容。

2.招标人是招标文件编制的责任主体,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负责。招标文件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应当由具备较强专业知识和一定实践经验的人员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编制。

3.招标文件语言文字要规范、严谨、准确、精炼,避免出现歧义。招标文件商务部分技术部分、资信部分应协调一致,避免重复和矛盾。

(二)依法设置投标资格条件

1.项目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严格遵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有关规定,按照招标项目所需的最低资质条件设置投标人资质及等级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2.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条件中不得再另行设置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资质要求,同一招标项目有多项投标资质要求的,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人。

3.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应当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设置,按照招标项目所需最低资格条件设置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专业和资格等级。

4.禁止将国家已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以其他方式或采用其他企业资质替代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和中标条件。

(三)规范业绩奖项设置

1.严格按照《湖州建设工程项目类似业绩设置有关规定》对业绩、奖项、荣誉等进行规范设置。技术复杂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

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得以特定地区或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资格或加分条件,不得以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投标,不得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3.除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程外,严格控制招标人设置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的资格条件类似工程业绩以提供的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证明资料为准,新承接和正在实施的项目以合同协议书为准,已完工项目以竣工验收证明资料为准。设置类似业绩不得作为投标的准入条件,严防招标人为潜在中标人“量体裁衣”。

(四)招标文件其他要求

1.招标文件必须明确投标人实质性响应的内容和否决投标的情形招标文件中实质性要求和否决投标的相关内容在招

标文件中应当具体、清晰、无争议,集中统一在相应条款中,避免使用原则性、模糊的容易引起歧义的词句。

2.招标文件不得违法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不得将招标人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转嫁给投标人。

3.严禁招标文件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倾向和保护意向中的投标人,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如果必须引用某一品牌或生产供应商才能准确清楚地说明招标项目技术标准和要求,则应当在引用的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名称前面加上参照或相当于字样。

4.根据《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评“评定分离”试点定标操作指引(试行)》《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评定分离操作导则》,进一步规范施工、工程总承包领域“评定分离”工作

三、进一步优化招标备案流程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答疑、评标专家抽取、开评标及结果公示等招投标过程应当在线备案、全程留痕。

(二)招标文件须在发布前5日进行线上备案,各地监管部门重点审核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市级相关要求的,退回招标人更正后重新备案。

(三)线上备案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电子交易系统提交上传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及其他相关附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推送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等各类应公开内容,发布到国家、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四、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各监督部门在发布招标公告前,重点核查招标文件内容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通知的相关规定和条款的情形;招标文件是否存在擅自更改范本的固定条款和约定、招标文件内容前后矛盾、歧义等情形。

(二)由市公管办牵头,联合各区县公管办开展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对招标文件备案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20%;对发生投诉举报的招标文件进行重点检查。

(三)各区县公管办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维护统一的招标投标制度规则体系,加强部门执法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强化标后市场行为的常态化整治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工作不重视、落实不到位、失职渎职等行为,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其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参照执行。

 

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