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公民或法人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做出决定的制度。
第二条 重大决策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三条 实施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一)涉及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涉及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三)涉及创业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五)涉及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
(六)涉及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变动;
(七)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八)涉及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九)涉及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和重大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的情况;
(十)涉及部门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工作人员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
(十一)涉及公务员录用、选拔任用、评选先进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二)涉及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四条 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 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五条 重大决策预公开时间为作出预公开决定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六条 重大决策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