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监督保障
湖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信息来源: 政务办】 【信息时间: 2020- 11- 03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政务办(公管办)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政务办(公管办)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罚行为(见下表):

 

序号

行政处罚行为内容

业务类别

1

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招标投标管理

2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贿赂,或者向他人透露招投标有关情况等的处罚

招标投标管理

3

招标人违法实施限制、排斥、歧视投标人等行为的处罚

招标投标管理

4

招标人违法实施资格预审等行为的处罚

招标投标管理

5

违法出借资质的处罚

招标投标管理

6

违反招标程序行为的处罚

招标投标管理

7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招标投标管理

8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招标投标管理

9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招标投标管理

10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以行贿谋取中标的处罚

招标投标管理

11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招标投标管理

1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招标投标管理

13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招标投标管理

14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招标投标管理

15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招标投标管理

16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处罚

招标投标管理

17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招标投标管理

18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招标投标管理

19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招标投标管理

20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处罚

招标投标管理

21

邀请招标未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处罚

招标投标管理

22

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处罚

招标投标管理

23

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代理招标事宜的、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转让代理业务的处罚

招标投标管理

24

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资格预审或者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处罚

招标投标管理

25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处罚

招标投标管理

26

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行为的处罚

招标投标管理

27

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处罚

招标投标管理

28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行为的处罚

招标投标管理

29

拍卖企业采用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处罚

招标投标管理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

(二)不服政务办(公管办)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政务办(公管办)作出的以下其他行政行为(见下表):

序号

投诉的其他行政行为

业务类别

1

建设项目招投标投诉的处理

招标投标管理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

(三)政务办(公管办)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四)政务办(公管办)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政务办(公管办)作出处理行为。

1.投诉本清单第一部分第一项所列的违法行为:

2.法定途径:投诉、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

(二)检举政务办(公管办)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政务办(公管办)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向法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检举政务办(公管办)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党员干部违反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等。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政务办(公管办)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