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市政务办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市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必须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二、评议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公开内容: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信息。
(三)公开程序和时限: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并落实到位。
(五)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公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评议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开展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进行评议。
五、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评议活动由综合处组织实施。评议活动一般每年组织一次。
七、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